債權轉讓合同的特點有以下三點:
(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債權轉讓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風凜凜或無效那麼債權轉讓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
(二)債權轉讓合同的内容與原合同保持一緻。債權轉讓合同的标的、金額、數量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均與原合同保持一緻。否則,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而非債權的轉讓了。
(三)債權轉讓的條件限制。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将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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