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垃圾屬于固體廢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産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産、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産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抛棄或者放棄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态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産活動中産生的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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