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争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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