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屬于民事中的借款合同糾紛,我國法律對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有如下的明确規定:
一、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應當先到約定的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借款行為履行地、借款行為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沒有約定的适用法定管轄地法院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采用法定管轄地原則。
1、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别人欠錢不還的,就到欠錢人的戶籍所在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現在到戶籍所在地的起訴相對較少,像借錢給外來打工者,後來不還的,要到他原來的戶籍所在地起訴是不實際,因此,通常到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可以認定為經常居住地了。
2、到借款行為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借款行為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糾紛中,出借方要承擔出借款項的義務,借款方也有還款的義務,因此出借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借款行為約定義務的地點。所以在别人欠錢不還的情況下還可以在自己借出錢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