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擁有兩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視為奢侈性住宅消費,每年按市場評估價征收1%-3%的房産稅,且沒有減除額;
家庭第三套住宅的房産稅征收,每年征收4%-5%的房産稅,且沒有減除額;
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的房産稅征收,每年征收10%的房産稅,且沒有減除額;
取消原《房産稅暫行條例》有關個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産稅的規定;所有商業房産,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産稅,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和二套房征收房産稅相比,家庭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産稅。
房産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産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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