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益林不允許開采的。
2013年4月27日,國家林業局、财政部以林資發71号印發《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第十六條 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嚴禁林木采伐行為,因教學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發生較為嚴重森林火災和病蟲害等特殊情況确需對受害林木進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樹林、種子園經營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前,應當組織森林經理學、生态學等領域林業專家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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