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二)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幹涉。
(三)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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