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可以申請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内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申請取保候審的步驟:第一步要審查:(一)、辦案人員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或者公安、檢察機關已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的,必須嚴格審查被告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八十條中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經審查後,對取保候審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複。對公安、檢察機關已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二)、對于依法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被告人,辦案人員亦應依法執行,并認真審查被告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即: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适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率的;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羁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3、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三)、辦案人員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提供的保證人,應嚴格審查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第二步、審批辦案人員對申請或依法應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依法審查後,對符合條件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一)、對申請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應當要求其有書面形式的申請;(二)、責令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三)、認真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要寫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和依據的法律條文)等法律文書後,将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交庭長審核簽字并報請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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