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内,出租人将資産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行為。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有節稅、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不确定性。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将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内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租賃基本内容 租賃基本内容包括:租賃當事人、租賃标的、租賃期限、租賃費用。 1.租賃當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将物品租給他人使用,收取報酬。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2.租賃标的指用于租賃的物件。 3.租賃期限: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讓物件給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租賃費用: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獲得租賃物品的使用權而支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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