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和福利費等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聽起來不複雜,但如果不能正确區分,就可能發生企業所得稅稅前多扣或應扣未扣的情況,從而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那麼應該如何防範這些風險?這幾個問題值得一看!
職工工資薪金,與企業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在單位有“職位”或“崗位”,參加日常考勤、服從單位規章制度管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按以下原則确認:
扣除範圍
根據國稅函〔2009〕3号文件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勞務費如何扣除?勞務費指勞務人員因臨時發生的事項而臨時被招用,企業沒有設置該項固定工作崗位,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勞務費可在稅前扣除,但不計入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基數。
勞務派遣費如何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規定,勞務派遣要分兩種情況分别計算:①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不在工資薪金中列支;②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區分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季節工、臨時工、返聘離退休人員等費用如何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福利性補貼如何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号文件第一條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福利費如何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9〕3号文件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内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規定,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彙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彙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安置殘疾人就業如何加計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70号)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取得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可以參照《企業财務通則》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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