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再上訴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勞動争議案件等普通的民事案件,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的判決或裁定屬于終審判決或裁定,自二審判決或裁定送達之日即生效,當事人不可以再上訴。如果當事人對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隻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法律依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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