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是我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的勞動法律用語。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一律計算為工作年限。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民主革命政權機關工作的時間,應當計算為工作時間。
工作年限的計算:
1、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計算。在計算退職金、退休金時,按周年計算後剩餘的月數,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和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2、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情節較輕,并且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其受處分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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