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土資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由此可見,現在養殖用地的審批越來越嚴格。
2、養殖用地也不是說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滿足環評設計的要求,并且《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也必須要有,否則會對環境和生活造成影響。
3、此外,2019養殖用地新政策還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
(2)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内建設,隻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
(3)禁養區内不能建設養殖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等。
(4)必須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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