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确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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