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有以下四種成立方式:(一)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二)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三)擔保人向債權人發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四)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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