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不是萬能的,公司法也不是萬能的,當然公司章程更不是萬能的,法律、制度還要靠充滿活力的人來實施。如果在公司尚未設立之時,即擔心公司壯大之後,尾大不調,即使設置種種法律障礙,也無法實現預期法律目的。所以,在公司設立之初,便要謹慎選擇合作夥伴,尤其是即将成為控股股東的合作夥伴。有限責任公司不同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具有人合性與資合性,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既需要股東之間資本結合,也需要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因此,從很大程度上講,有限責任公司的正常運營主要取決于公司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
合理的股權結構我們可否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調整,從以往案例可知,存有兩個股東的公司多是利大于弊的。因為,若二者股權均等,即二股東一人持有50%的股份,則容易造成公司決策困難,經營效率低下,無法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公司無法長期存續;如若在一個僅有兩個股東的公司,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哪怕控股股東僅僅持有51%,該股東也會很容易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而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排斥其他股東。建議:合理的股權結構是公司穩定的基石。在實踐中,合理的股權結構常為一個公司三個股東。即一股東40%,兩小股東30%,30%,或者兩大股東40%,40%,一小股東20%,三足鼎立,三方均衡的布局。在一個公司三個股東的以上兩種股權結構下,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這是因為另外兩個股東發揮了很大的均衡的作用,另外兩個股東所持股份相加,則均超過了大股東40%的股份。因而,在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現象發生時,則會出現小股東相互聯合,以更大發言權制約大股東的現象,從而,也因此實現了公司的穩定。公司法的法律本意,即在于放松監管,鼓勵公司意思自治,從而賦予了公司章程以很大的權限,公司股東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公司章程作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日後争議的解決提供了依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發展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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