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拒絕簽字行為意味着沒有得到民衆的同意,民衆有意見表明及征地方和民衆還沒有就利益和賠償等事項達成一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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