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重,指的是兩次稱量重量差異在萬分之三以下,它是一種重量标準。
恒重,除另有規定外,指1克供試品樣品經過連續兩次幹燥或熾灼後的重量差異在0.3毫克以下的重量。幹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後各次稱重均應在規定條件下繼續幹燥1小時後進行。熾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稱重應在繼續熾灼30分鐘後進行。在每次幹燥後應立即取出放入幹燥器中,待冷卻至室溫後稱量。
需注意:若熾灼應在高溫爐内降溫至300攝氏度左右時取出放幹燥器中,待冷卻至室溫後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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