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紀人,按我國《辭海》說法,是介紹買賣雙方交易,以獲取傭金的中間商人。1995年10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經紀人管理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2004年8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實施,規定:“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2、一般的講:經紀人系指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訂立合同時充當訂約居間人,為委托方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機會、條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與合同方簽定合同的經紀行為而獲取傭金的依法設立的經紀組織和個人。經紀人可分交易商經紀(inter-dealerbrokers)和代理經紀(clientoragencybrokers)兩大類,前者隻為專業的做市商服務,後者則為機構或個人投資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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