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退耕還林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耕還林者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種草。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當然也禁止在林間放牧和養殖的。如确實需要發展退耕還林林下經濟 ,可到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咨詢一下。有些項目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還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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