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緻人損害産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但該侵權行為系因家庭勞動、經營等家事活動産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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