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嘉興日報-嘉興在線
“被告人占某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遂依法判處占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限内,禁止被告人占某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活動。”
10月20日,海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海甯首例危險作業罪案件并當庭宣判。
安全生産無小事,生産、作業存在安全隐患,會對人民群衆生命财産等造成極大的威脅,是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2021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占某身為某氣體設備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明知其公司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資質,仍在海甯市的一處場所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共計441瓶。
經調查分析,該儲存場所存在未設置可燃氣體洩漏檢測報警裝置、易燃氣體乙炔和助燃氣體氧氣混放、有電瓶車充電且充電設施不防爆、與道路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等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未設置安全警示标志、滅火器材配備不足、集裝箱與鋼棚倉庫未達耐火等級要求、與北側高壓線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有人生活居住等其他生産安全事故隐患,發生事故風險等級較高,不具備安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條件,且該儲存場所附近道路平常有人車經過、東南側130餘米處有住宅樓房,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
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危險作業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這是我國首次将安全生産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但具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納入刑事打擊範圍,故意破壞安全生産設備、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從事高危生産作業等行政違法行為或将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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