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适當延長。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内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産、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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