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送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後,作退學處理。
2、經批準退學的學生必須在退學文件公布後的1個月之内辦理好所有離校手續,學校按規定發給相關證明。
3、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任何證明。
4、經多次多方勸阻無效,由分管學生的副書記和指導員簽字報學院領導批準。學院領導同意簽字并蓋公章後,教學幹事填寫退學申請表及學院報告,報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5、經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審核,報處務會讨論後。
6、報主管校長審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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