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房屋交易是有限制的,在一些限購的城市,購買房屋後再次出售的,是需要住滿五年才能出售的,而經濟适用房也要住滿五年才能出售。
【法律依據】
《經濟适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濟适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适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适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确相關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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