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隻是對他人采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将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于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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