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隻有符合破産條件,法院才會裁定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産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産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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