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
婚前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産生的共同債務。婚前債務的産生如果并沒有用于婚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則屬于婚前雙方個人債務,如果債務人一方使用夫妻共同存款償還該債務,則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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