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财物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罪處理。
二、如果一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隻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騙婚處理。
三、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隻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緻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複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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