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撤銷權效力消滅情形: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撤銷權的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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