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資格,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資格的構成: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産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理論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要件關鍵在于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是相對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創設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别在于法人不具備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權等一系列專屬于人身的權利。
我國的事業單位法人難以等同于國外法人中的哪一種,若從法人舉辦目的、舉辦主體、活動範圍等方面分析,事業單位法人類似于國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企業法人子公司是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的;但如果隻是家分公司,則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單位的具體性質可以依據該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予以最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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