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内如有業主投訴養狗擾民,有權對養狗業主進行批評教育。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内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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