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後,由本人或聘用單位将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級、部門注冊機構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可的中央企業總公司。
2、省級、部門注冊機構受理申請材料後,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将初審意見、申請注冊人員彙總表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初審材料20個工作日内,完成複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在公衆媒體上予以公告,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不予注冊的,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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