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虐待家庭成員:
1、虐待受害人是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間具有一定親屬或者撫養、贍養、扶助關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
2、行為人經常采用打罵、凍餓、強迫勞動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0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吓無法告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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