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以口頭遺囑為例,口頭遺囑一般都是在遺囑人情況危急的情況下所立,但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從新設立遺囑的,那麼在先的口頭遺囑就失去效力。
遺囑可以更改,但是更改須有限制。因為公證遺囑證明效力較高,在後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更改需謹慎。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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