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屬特别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緻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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