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于管轄問題的規定有: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由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在脫逃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犯罪地抓獲罪犯并發現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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