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男女雙方如何和平離婚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雙方一定要先冷靜一段時間,再做決定。因為離婚可不是小事,一定要冷靜一段時間後,再決定離還是不離。還有就是離婚的理由一定要充分。如果因為家庭瑣事就沖動提出離婚,對方也不會好好配合,家人也不會理解支持。第二,獲得自己父母和孩子的理解。在做離婚決定之前,先跟自己的親人、孩子交流溝通。如果能夠得到父母家人的理解支持,會更有底氣。第三,雙方不要在孩子面前吵鬧。既然要離婚了,夫妻雙方不停吵鬧,那麼孩子夾在中間最難受,也是最痛苦的。第四,遇到争議問題,可以尋求法律幫助,也可以找中間人進行協調。如果夫妻雙方達成共識,能夠簽協議離婚,就可以約定财産如何劃分。對于撫養孩子的那一方,應該多給些财産。再就是誰為這個家庭付出更多,也可以多分些财産。遇到協議解決不了的事情,可以尋求律師幫助介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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