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4、夫妻分居兩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财産,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在分割财産時,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産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财産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财産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财産抵償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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