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欠關系是一種财産法律關系,具有鮮明的财産性質,從這個意義上看,債務清欠的目的總是與一定的财産(包括有形财産和無形财産)相聯系。但社會生活的複雜性也決定了債務清欠目的的多樣性。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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