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有餘姐
全文共1345字,閱讀時長約2分鐘
當我看到有人很認真地問offer是什麼意思的時候,其實是有點慚愧的:
作為一名主要分享求職面試相關職場幹貨的HR,一直覺得offer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說法,應該大家都懂。但可能這隻是個人職業原因帶來的一種錯覺。
offer可以翻譯為錄用通知。它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在通過面試、筆試等一系列的甄選流程,确認好所招聘崗位的合适候選人後,通過口頭協商,就入職時間、薪酬福利待遇等一系列事項達成一緻,然後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求職者的錄用憑證。
01
offer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效力
不同公司,offer的寫法和主要内容也會有很大不同,但一般來說,都會有一些必備信息:
用人單位給求職者發送了offer之後,這是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要約,求職者可以據此進行準備工作,比如跟原單位提離職等,發出offer的單位不得随意取消offer,否則求職者因準備入職所造成的損失,可以向公司索賠。
不過,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在發送offer前未進行背景調查,就有可能在offer中約定若求職者未通過背景調查,則offer作廢。
02
offer對求職者的約束作用
坦白地說,offer對于求職者的約束作用是很小的,我作為一個工作了10多年的HR,對這一點太有發言權:
書面接受了你的offer,但在談offer時信誓旦旦地告訴你他是一個很負責任的員工,所以要等原單位找到工作的交接人再來公司上班,要一個月以後。
于是公司就把這個崗位空缺留着等他入職,結果好一點的,過兩三周之後過來告訴你,不好意思找到了更好工作,不來了;
隻為自己着想的求職者,可能在這期間你什麼時候問,他都說已經在辦理交接手續了,等離職手續辦妥,一定按照offer約定的時間來公司報到,等到報到的那一天沒見着人,再去問他,要麼發現自己已經被拉黑,要麼不理你,要麼就直接說不來了。
用人單位和HR對這種現象,也隻能自認倒黴,并且吃一塹長一智,下次很難再接受将入職時間推遲到很晚的候選人了。
畢竟,就算公司因為這個崗位一個月的空缺,讓部門上下多加了很多班,但你真要跟求職者較真,去算清楚這中間公司損失了什麼,相關程序太麻煩不說,肯定也不是一個劃算的做法。
因此,作為求職者來說,如果在求職過程中遇到了還不錯的工作機會,但還想再看看,完全可以先将offer接下來,然後再看自己還有沒有更好的機會和選擇。
隻不過一般來說,公司給到的時間都不會太長,對于普通崗位,最多能夠給到一個月的離職交接時間,大多數情況下,可能會要求一周左右的時間就要入職。
這也是面對兩名差不多的候選人,用人單位會優先選擇已經離職的求職者的原因。
當然,即便offer對我們的約束比較小,但行走職場,誠信還是非常重要,一旦決定不會入職,要盡量第一時間告知用人單位,以便其進行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是有餘姐,10多年上市公司HR,專注分享求職面試、職業發展實用幹貨。關注@遊刃職場有餘姐,一起成長為具備職業選擇權的職場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