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親子鑒定需要以下手續:
(1)被鑒定人應由母-子-可疑父親組成;
(2)成年被鑒定人均應自願同意鑒定,14歲以上的青少年應适當争求其對鑒定的意見;
(3)被鑒定人出示身份證(或工作證)、孩子出生證(或戶口)等證明身份及其相互關系的證件;
(4)出具由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或律師事物所簽發的親子鑒定委托書,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以及申請原因等;
(5)按照司法親子鑒定的有關規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數量的血液。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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