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标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标準規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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