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時律師有以下工作: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會見犯罪嫌疑人;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準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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