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保險人可以進行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的索賠,仍不足以賠償人身損害的,不足部分由責任人承擔。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标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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