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因此,對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随時履行,但是要給對方一定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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