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一、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二、未經夫妻協商一緻,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未經夫妻協商一緻,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确的界限,其範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确區别。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