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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