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彙總納稅(★)
1.适用範圍
經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隻适用于經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
(2)隻适用于“營改增”應稅服務,由分支機構預繳、總機構彙總補繳;
(3)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2.分支機構預繳
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具體企業适用公式如下:
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1%)
郵政企業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銷售額 預訂款)×預征率
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銷售額-鐵路建設基金)×預征率
3.總機構彙總補交:
總機構當期應補稅額=總機構當期彙總銷項-彙總進項-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提示:
(1)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後,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彙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彙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
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後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
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後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典例研習·2-39】(模拟計算題)
某航空公司經批準彙總繳納增值稅,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的增值稅預征率為1%,總分支機構2021年1~3月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相關賬戶核算結果分别為:總機構自身發生銷項稅額550萬元,支付進項稅額500萬元,應納稅額50萬元;分支機構實現銷項稅額150萬元,支付進項稅額120萬元,實現應納稅額30萬元,按1%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20萬元。
總機構連同分支機構彙總後在1~3月實際應補繳增值稅=50 30-20=60(萬元)。
(二)納稅地點
二、消費稅
(一)征稅環節(★★)
消費稅的征稅環節已經在前面的内容中講解過,此處按不同的征稅環節進行總結歸納,再次進行複習。
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産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提示:受托方為個人的情況下,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由海關一并計征。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産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相關例題】
28.2022年3月,某卷煙批發企業總機構向卷煙零售商銷售卷煙25标準箱,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銷售雪茄煙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20萬元,其在另一縣的異地分支機構向卷煙零售商銷售卷煙14标準箱,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0萬元,銷售煙絲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萬元,總機構當期發生可抵扣進項稅7萬元,分支機構當期發生可抵扣進項稅5萬元,該總機構當月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合計數為(D)萬元。
A. 12.08
B.9.78
C. 8.23
D.11.88=(50 30)×11% (25 14)×250/10000 (50 20)×13%-7
【解析】卷煙批發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總機構應就總分支機構的卷煙批發銷售額和銷售數量計算繳納消費稅,但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各自繳納增值稅。
這裡的核心考點是卷煙批發企業納稅地點的規定。
總機構應納消費稅=(50 30)×11% (25 14)×250/10000=88 0.98=9.78(萬元)
總機構應納增值稅=(50 20)×13%-7=2.10(萬元)
總機構合計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9.78 2.10=11.88(萬元)。
【本題考點】增值稅和消費稅關于總分機構納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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