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不同之處有:
一、義務來源不同。
二、限制的行為不同。
三、期限不同。
四、追究法律責任的途徑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财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财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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